倫理申訴
受服務對象或會員若對本公會會員的執業行為有倫理疑慮,可依《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申訴辦法》向本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誰可以提出申訴
- 申訴人或檢舉人:各地方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均可提出。
- 被申訴人:須為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會員。若對方非本公會會員,本公會無從受理,建議改向其所屬公會提出。
此外,本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會員違反專業倫理守則之情事。
應備文件
依申訴辦法第四條,提出申訴須填妥並檢附下列三份文件,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 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
- 倫理申訴案件誠實證言切結書:申訴人
- 倫理申訴案件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申訴人
上列第 2、3 項表格目前尚未於網站提供,請來電或來信向公會索取,以免因缺件而需另行補件。
文件下載
- 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申訴辦法申訴資格、應備文件、處理流程與時限、處分準則,末頁附倫理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圖。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Word 可填寫版)建議下載此版本直接於電腦填寫。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PDF 列印版)需要列印後手寫填表時使用,內容與 Word 版相同。下載
- 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準則倫理委員會的成立依據、任務職掌、組織與委員產生方式、會議與調查小組運作規則。下載
申請書提供 Word 與 PDF 兩種版本,內容相同:需要在電腦上填寫請下載 Word 版,需要列印後手寫請下載 PDF 版。
如何遞交
文件填妥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送交本公會。紙本請以掛號郵寄,以免遺失。
郵寄地址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 442 巷 25 號 靜心樓一樓 精神科辦公室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 03-5326151 轉 522701(週一至週五 09:00–17:00)
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處理流程與時限
| 階段 | 時限 |
|---|---|
| 收件後送交倫理委員會並知會申訴人 | 5 個工作日內 |
| 資料不齊全時通知補件 | 收件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訴人於送達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補齊 |
| 受理成案後通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 20 個工作日內(密件公文) |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並提出裁決建議 | 通知受理後 2 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2 個月 |
| 理事會決議並通知裁決結果 | 調查報告提出後 30 個工作日內 |
完整流程圖見申訴辦法末頁。全案處理過程均以密件公文往來,並副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
不予受理的情形
- 被申訴人非本公會會員。
-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但申訴或檢舉內容已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 已撤回該申訴或檢舉(但倫理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不予受理將以公文書面通知申訴人並敘明理由。若未於期限內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申訴人得於次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倫理委員會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再申訴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若不服裁決,須於裁決書送達後 10 個工作日內填妥「倫理申訴案件再申訴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送交倫理委員會(紙本請掛號郵寄)。同一申訴事件的再申訴以一次為限,再申訴決定即為終局決定。再申訴書請向公會索取。
本頁內容摘錄自《新竹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申訴辦法》(115 年 3 月 15 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僅供理解流程之參考;實際權利義務以辦法全文為準。